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客运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旅游行政、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配发《道路运输证》且取得旅游客运资格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安全技术等级达到交通运输部门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JB/T198)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经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依照规定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照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旅游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装备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装备。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和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3年内无致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无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犯罪记录;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拟用和在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年度检验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逾期未年检、驾驶人逾期未参加诚信考核或者年检、诚信考核不合格的禁止从事旅游包车客运。
第十三条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